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通用术语和服务分类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通用术语和服务分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政策规定,参照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印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试点建设参考》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服务术语和服务分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服务通则》等有关国家标准,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界定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通用术语和服务分类,适用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展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第二章 基础术语
第三条 农村产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所有的资源资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处置权等各项权利集合。主要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林权、“四荒”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除外。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权利人或其代理人依照政策法律规定,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施转让、出租、入股、合作、抵押等产权经营活动。
第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是指经当地政府论证批准设立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面向农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或其他投资者,提供的或者组织提供的旨在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运行的一系列活动和过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是指管理和运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主体。
第三章 交易主体
第六条 出让方。是指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提出出让申请的农村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现阶段主要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社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七条 意向受让方。是指符合出让方出让条件并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的农村产权意愿接收方。
第八条 受让方。是指依照政策法律规定,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交易,实际接收农村产权的意向受让方。
第四章 交易品种
第九条 农村土地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自然人、法人,依据政策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取得的对农村土地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转双方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十条 林权。是指经批准后依法允许交易的国有林地使用权(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使用权(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承包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林地使用权(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流转的林地使用权(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林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第十一条 “四荒”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经营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第十二条 农村养殖水面经营权。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可以用于养殖生产的水域、滩涂及水面附属设施的经营权。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参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第十四条 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第十五条 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第十六条 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第十七条 农民房屋使用权。农民房屋使用权是指农村居民对经依法批准、利用农村宅基地建造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权。允许农民合法拥有的住房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
第十八条 农村建设项目。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组)集体自有资金、财政资金以及企业或个人赞助、捐赠等资金,按规定需要进行财务核算形成固定资产或支付相关费用且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这类项目招标按规定可以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采购类项目。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组)集体自有资金、财政资金以及企业或个人赞助、捐赠等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这类项目招标按规定可以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进行。
第二十条 农村生物资产。主要包括生长中的农作物、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鱼虾贝类等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经济林、薪炭林、产役畜等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公益性生物资产。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探索农村生物资产的收获、收益等经营权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公开、公正、规范流转交易。
第二十一条 其他可以依法交易的农村产权,依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界定。